第壹號「採取古物執照」
第壹號「採取古物執照」(文物館週記118)
在這個凡事都要有「執照」、「證照」,連人都要有「身分證」證明自己身份的時代,是很難想像早年的考古發掘都是「無照」的,即便是以科學考古著稱的史語所亦然,但這實在是因為當時政府無力亦無心的結果。一直到了盜墓實在太猖獗,為了區分「合法」與「不合法」的挖寶行為;防堵「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蜚短流長。所以政府才規定發掘機關必須申請採掘執照;並且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派員巡視監察,以杜悠悠眾口。
就是在這種情形之下,當時正在河南安陽殷墟進行大規模發掘的史語所領到了這執字第壹號的「採取古物執照」(圖上),從此開啟了「有照」考古的時代。這第壹號採取古物執照是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由內政部和教育部合發,當時內政部是由內政部政務次長陶履謙(1890-1944)代理部務,教育部長則是王世杰(1891-1981),王世杰其後任中央研究院第四任院長。這執照中還有很多赫赫有名的「第壹號」人物:首張執照的申請人是中央研究院首任院長蔡元培(1868-1940);實際負責第一次「有照」發掘的領隊是梁思永(1904-1954);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則派董作賓(1895-1963)擔任首屆監察委員。當然執照內容還載明了發掘的起迄時間及地點。
這份「採取古物執照」除可補中國考古學史的空白,也對於「古物保存法」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古物保存法」第八條規定:
採掘古物,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轄之學術機關為之。
前項學術機關,採掘古物,應呈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審核,轉請教育 內政兩部,會同發給採掘執照。無前項執照而採掘古物者,以竊盜論。
第壹號的「採取古物執照」即依此條文規定由教育、內政兩部會同發給採掘執照。「古物保存法」廢止後,取而代之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五條亦明確規定:「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DRM)
殷墟文化
在這個凡事都要有「執照」、「證照」,連人都要有「身分證」證明自己身份的時代,是很難想像早年的考古發掘都是「無照」的,即便是以科學考古著稱的史語所亦然,但這實在是因為當時政府無力亦無心的結果。一直到了盜墓實在太猖獗,為了區分「合法」與「不合法」的挖寶行為;防堵「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蜚短流長。所以政府才規定發掘機關必須申請採掘執照;並且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派員巡視監察,以杜悠悠眾口。
執字第壹號「採取古物執照」
就是在這種情形之下,當時正在河南安陽殷墟進行大規模發掘的史語所領到了這執字第壹號的「採取古物執照」(圖上),從此開啟了「有照」考古的時代。這第壹號採取古物執照是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由內政部和教育部合發,當時內政部是由內政部政務次長陶履謙(1890-1944)代理部務,教育部長則是王世杰(1891-1981),王世杰其後任中央研究院第四任院長。這執照中還有很多赫赫有名的「第壹號」人物:首張執照的申請人是中央研究院首任院長蔡元培(1868-1940);實際負責第一次「有照」發掘的領隊是梁思永(1904-1954);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則派董作賓(1895-1963)擔任首屆監察委員。當然執照內容還載明了發掘的起迄時間及地點。
這份「採取古物執照」除可補中國考古學史的空白,也對於「古物保存法」到「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古物保存法」第八條規定:
採掘古物,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轄之學術機關為之。
前項學術機關,採掘古物,應呈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審核,轉請教育 內政兩部,會同發給採掘執照。無前項執照而採掘古物者,以竊盜論。
第壹號的「採取古物執照」即依此條文規定由教育、內政兩部會同發給採掘執照。「古物保存法」廢止後,取而代之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五條亦明確規定:「遺址之發掘,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DRM)
殷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