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展場攝影注意事項(九十九年度第二次(99、04、28)所務會議通過)
壹.實施範圍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展場,包含本館常設展示廳及本館區域內之特展場地。
貳.申請時機
本館展場開放攝影,有下列狀況時,應事先向館方申請,經館方核准後,始可進行拍攝工作。
一、使用照明燈或閃光燈或腳架。
二、拍攝之作品將公開出版或展示或播出(包括在網路上展示或播出)。
三、於展場開放時間以外進行拍攝。
參.申請權利義務
依前項第二款向館方申請經本館核准拍攝者,必須於作品完成後:
一、無償提供所有拍攝影像之複本各壹份予本館及展品出借單位。
二、同意本館及展品出借單位於文宣及展示教育活動時,無償使用該影像。
三、所有拍攝影像,不得轉為與申請目的用途不符之使用方式。
四、於出版或播出時,須註明「感謝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協助拍攝」。
肆.申請方式
一、填寫「
展場攝影申請單」。
二、專案拍攝者,檢附拍攝計畫書提出書面申請(詳閱「
拍攝影片申請須知」),經本館審查後方可拍攝。
三、經本館核可後,由承辦人通知申請單位,並依本館同意之條件拍攝展場。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館員工及本館委託之拍攝機構(人)有拍攝需求時,亦比照辦理。
二、媒體採訪憑記者證請填「
媒體、及各單位採訪、攝影申請表」。
三、特展辦理期間,經由館方徵得該特展之展品出借機構(人)同意,始可進行拍攝。
四、其他有關攝影的注意事項,請依展場攝影申請單上之規定辦理。
陸.本注意事項於所務會報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