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入民宅,非奸即盜
夜入民宅,非奸即盜(文物館週記029)
古人認為「夜入民宅,非奸即盜」,所以有時候即使是官吏也不可以在晚上進入民宅逮人,這主要是在保護人民的身家安全。兩千年前漢代邊塞出土的簡牘中即有相關規定:
‧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廬舍捕人。犯者,其室毆傷之,以毋故入人室律從事。(簡號:395.11)
這條〈捕律〉明文規定:禁止官吏不可以在晚上進入人民居住的廬舍裡逮捕人。違反者,而被室內的人打傷,依「毋故入人室律」論處。所謂「毋故入人室律」,依照東漢鄭玄的說法:「盜賊群輩若軍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殺之無罪。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即當盜賊集結攻打鄉里和家人時,為抵禦盜賊、保護鄉里家人,將盜賊殺死是無罪的。這應是出於「正當防衛」,所以「殺之無罪」。鄭玄進一步說,這好比現在(指漢代)「無故入人室宅廬舍」等行為,而有犯意者,此時將他格殺,也是無罪的。
參照鄭玄的解釋,這條〈捕律〉是說:在漢代即使你是奉命行使職權的官吏(即有正當理由,非無故)也不能在晚上進入民宅逮捕人,否則因而被打傷、打死,傷人或殺人者都是無罪的。
比照我國現行《刑法》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來看,似乎漢律比現今的《刑法》更站在人民的這一邊。《刑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在於「無故」(無正當理由),而漢代〈捕律〉的構成要件則是「夜入」,即不論有無正當理由都不能「夜入」民宅。因為一般人在夜晚都有恐懼和防衛心理,在夜晚很難判斷侵入者是竊賊、強盜或是官吏,尤其是地處帝國防衛線上的人更具有防衛心。且在古代照明條件不佳,無法立即判斷入侵者身分,所以晚上自我防衛的心理會特別強烈。
漢代「毋夜入人廬舍」的律例,一直為後代所延續,如《唐律疏議‧賊盜》:「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大明律‧刑律‧賊盜》:「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此條文又為《大清律例》所承襲。所以,這種「私宅不受侵犯」的法律觀念,並不是近代才有的。(DRM)
‧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廬舍捕人。犯者,其室毆傷之,以毋故入人室律從事。(簡號:395.11)
這條〈捕律〉明文規定:禁止官吏不可以在晚上進入人民居住的廬舍裡逮捕人。違反者,而被室內的人打傷,依「毋故入人室律」論處。所謂「毋故入人室律」,依照東漢鄭玄的說法:「盜賊群輩若軍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殺之無罪。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即當盜賊集結攻打鄉里和家人時,為抵禦盜賊、保護鄉里家人,將盜賊殺死是無罪的。這應是出於「正當防衛」,所以「殺之無罪」。鄭玄進一步說,這好比現在(指漢代)「無故入人室宅廬舍」等行為,而有犯意者,此時將他格殺,也是無罪的。
參照鄭玄的解釋,這條〈捕律〉是說:在漢代即使你是奉命行使職權的官吏(即有正當理由,非無故)也不能在晚上進入民宅逮捕人,否則因而被打傷、打死,傷人或殺人者都是無罪的。
比照我國現行《刑法》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來看,似乎漢律比現今的《刑法》更站在人民的這一邊。《刑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在於「無故」(無正當理由),而漢代〈捕律〉的構成要件則是「夜入」,即不論有無正當理由都不能「夜入」民宅。因為一般人在夜晚都有恐懼和防衛心理,在夜晚很難判斷侵入者是竊賊、強盜或是官吏,尤其是地處帝國防衛線上的人更具有防衛心。且在古代照明條件不佳,無法立即判斷入侵者身分,所以晚上自我防衛的心理會特別強烈。
漢代「毋夜入人廬舍」的律例,一直為後代所延續,如《唐律疏議‧賊盜》:「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大明律‧刑律‧賊盜》:「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此條文又為《大清律例》所承襲。所以,這種「私宅不受侵犯」的法律觀念,並不是近代才有的。(D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