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鍘下亡魂--從墓誌銘看宋代的司法官員
鍘下亡魂--從墓誌銘看宋代的司法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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鍘下亡魂--從墓誌銘看宋代的司法官員

講題:「鍘下亡魂--從墓誌銘看宋代的司法官員」
講者:柳立言先生
時間:2004年11月20日
摘要: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歷史文物陳列館針對該館館藏,舉辦一系列通俗演講,將在本(11)月20日下午二時至四時,於該館地下室演講廳,由該所研究員柳立言先生主講「鍘下亡魂--從墓誌銘看宋代的司法官員」。主要目的有三:1.了解宋代的墓志銘、司法,和司法官員,釐清一些以訛傳訛的觀念(如中國古代民刑不分和士大夫缺乏法律知識等),及反省一千多年來司法有何進步;2.接觸宋代的原始史料;3.提高問題意識和分析能力。

墓志最原始的作用是揭示死者的身世,它們的內容變化多端,受各種因素影響,例如寫作傳統、作者身分、讀者期望、死者資料、死者身分,和歷史時空等。宋代墓志的特點是充滿科舉新貴與中產階級的價值取向和生活風貌,但仍維持傳統隱惡揚善的筆法。單靠墓志不可能全面了解宋代的司法,但「人」仍是歷史研究的主角不是配角。

宋代的刑事審判有不少優點,例如鞫(審問)讞(判決)分司、重要案件經多層覆察、法官深具法律知識、重視物証和醫學証據、人犯有一定權利、加強對司法的監察,和採取法官責任制等。民事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財產法規的發達,反映社會經濟的興盛和中產階級私產權利的興起,不但使田土的買賣抵押和契約等法規更為周全,而且衝擊著傳統的家族制度,例如同居而不共財,和婦女享有較高的財產權和繼承權等。從遞狀、開拆、程限、審判以至執行,都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

宋代士大夫普遍認為法律不過是治國平天下的工具。處理刑事案件時,以維護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為優先考量,甚至排除民事案件之司法原則如親親相隱等,量刑以懲罰(報仇主義)和警懾(殺一儆百)為主要目的,尤重盜賊及左教之法。處理民事案件時,以維護家族秩序和人倫關係為主要考量,講求調和、息訟、無訟。兩造為陌生人時,較能公平處理,個人權利得到維護,否則常屈服於家族倫理和群體利益。判決參用法規、人情和習慣,量刑有教化的目的。

宋代有「法治」的理想,但缺乏「法制」的配合,例如司法與行政混合;法令繁多而且修法頻繁;案件太多,法官只得依賴吏人;吏人低薪,容易受賄;一般民眾欠缺法律援助等。今日司法獨立,但司法品質是否超越宋代,值得反省。